6.
依地政人員指界,897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物(門牌:霧 峰區北岸路48巷5號、7號、9號);
7.
900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 之建物(門牌:霧峰區北岸路48巷13號)及鴿舍;896地號土地上另有未在本次 拍賣範圍內之建物(門牌:霧峰區北岸路48巷11號、15號);899地號土地上有 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物(門牌:霧峰區北岸路48巷5號、7號、3號),茲因 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且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