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119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其上坐落24建號建物,有增建 (經測量暫編定為24-1建號)。第三人卓○偉在場稱,標的為共有人占有使用。本件係拍 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24-1建物占用毗鄰同德段52地號土地,共有人在場稱係與國產署承租使用等語,實 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拍賣之24-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 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
拍賣之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 其所共有之不動產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
6.
拍trial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