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房屋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到現場查封時,該房屋系由債務人經營牛肉麵店使用(只有 假日營業),另依肉眼觀察有嚴重漏水情形,另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無債權人、所有權人等相關單位之陳明告知,實有查證之困難, 本院已盡力查證並揭露風險,請應買人仍應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 標,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3.
本件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 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坐落土地,使用權屬不 明,故拍定後不點交,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4.
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