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標土地於民國92年5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
8.
345地號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其餘土地上均為山坡地、雜樹林,無人管理,另據建物所有權人吳OO表示自日本時代已在此建屋居住。本院復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再執行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38─
13.
345─3地號土地上均為雜樹、水塘,344─4地號土地其上部分建物、部分空地,344地號土地其上為空地及建物群;另據債權人於114年1月2日具狀陳報,338─
15.
402地號土地上皆為雜樹林且無鄰路(無路可達),338地號土地上為部分雜樹、水塘用地,344─
16.
345地號土地上皆為雜樹林,344地號土地上有數間一層樓磚造平房、工寮(共用一個門牌號碼:七星路66號)、部分空地、樹木與既成道路,345─3地號土地上現況為雜草,344─4地號土地上有一間一層樓磚造平房(與344地號土地上建物共用一個門牌號碼:七星路66號)、部分雜草與空地,350─1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與部分既成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7.
344─4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8.
本標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含建物、水池)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2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2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2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