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指界時陳稱本件73及74地號土地現大部分為果樹林區,362及 363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部分種植農作物並搭有鐵皮雞舍,367地號土地上有 一門牌號碼為燕巢區後荷巷20-6號之磚造平房及一棟鐵皮屋,379及380地號土地上部分種植 果樹、部分為空地,其中380地號土地上另搭有三間小鐵皮屋放置工具用,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件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定後 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 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 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 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 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 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 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若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 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9.
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