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2月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17地號土地為新厝巷49弄道路之一部 分,155號建物(即新厝巷49弄6號房屋)為四層樓建物。債權人之代理人稱317地號土地係供公 眾通行使用。嗣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17地號土地為新厝巷49弄。另債 務人之配偶蘇O在場,稱307地號土地及
3.
508號建物現由其與女兒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 此,無出租之情形。155號建物之一樓有神明桌,供有債務人祖先及神明牌位,二樓前方有壁 癌,
4.
四樓間之樓梯有壁癌,四樓前方有壁癌,後方則同時有漏水及壁癌之情形。本件標的 物除317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9.
本件317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共有 人如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317地號土地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 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508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