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查封時,標的物為一透天厝,一樓有「南安宮」牌示及香爐。 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債務人之夫王O居住使用。本次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履勘時,標的 物之一樓為南安宮,祭祀神明。另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惟標的物之4樓 出租予第三人,租金每月5,000元,租期為113年8月3日起至118年8月2日止,並稱樓梯間及部分 牆面有壁癌及部分漏水,無地震及火災毀損之情形,惟債務人之婆婆於屋內自然死亡。本件標 的物拍定後,出租之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