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73地號及274地號土地相 鄰,273地號土地為ㄈ字型,圍繞274地號土地,上有兩棟透天(門牌:中北路90 號、98號)及一三合院,依空照圖所示,三合院後側為一片雜林。
3.
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4.
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建物 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 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6.
使用分區:273地號為道路用地、274地號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