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9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 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81-4地號上有5間建物、遮雨棚停放車子及建物前之空地;
8.
219 地號均為道路。門牌中民路61巷2號有5間,據共有人在場稱,債務人陳恭順住最右邊第一間(依 稅籍資料平面圖只有三間),最早只有前面三間,之後再蓋二間,每人住一間。嗣於民國114年2 月21日測量查封時,據債務人陳恭順(歿)之兄陳恭祥在場稱,伊現住於(以下均略稱由西往東) 第五戶,第四戶為陳○明、陳○清、陳○亨居住,第一至三戶現無人居住,且第
9.
五戶 內部均無相通。民國65年之前父親陳○通興建最西側三戶,興建時已包含西南側廚房及磚造儲 藏空間,約在民國70年左右,陳○通再興建第
10.
五戶,第四戶第2層部分則為民國90年左右由 現住人自行擴建,另第五戶東側棚架部分則為伊自行搭建。兄弟間有口頭協議,債務人陳恭順 (歿)分得第一戶,陳○?分得第三戶,第二戶為神明廳,共有人所有。本件依債權人聲稱查封 第一至三戶鋼磚造平房(全部都一層空間,西南側擴建亦算入),該三戶均有獨立出入口,內部 相通,目前無人居住,在場人稱有些許漏水,無影響安全之情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81-
12.
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21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 牧用地;81-4地號地上有一層樓建物,
13.
219地號現況作為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 分買受,且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 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