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現種植短期作物,並有一棟建物坐落。據債權人陳 報本件土地及地上建物現由土地共有人使用。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及建物均非本 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 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 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 記。六、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