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標的33筆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60萬 元,拍定後塗銷。另本標金山區永興段1212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 定後不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27地號土地以新北市金山區編 號488178之電線桿為中心,位於東方約80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453地 號土地位於東方9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部分道路;1484地號土地位於 東方90公尺處,其上為道路;1453-
7.
22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 林;1399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22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375-1地號土地 位於西北方26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375地號土地位於北方140公尺 處,其上為雜木林;1373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280公尺,其上為雜木林;13 68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25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
9.
41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353地號土地位於 東北偏北方23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322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310公尺 處,其上為雜木林、耕作物、水池;1317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450公尺處, 其上為雜木林;
11.
280公尺處,其 上為雜木林;1296地號土地位於東方28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部分道 路;1295地號土地位於東北偏北方31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282地號土 地位於東北方38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耕作物;1257地號土地位於東方 335公尺,其上為雜木林、部分道路;
13.
460公尺處,其上為耕作物;1242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400公尺處,其上 為雜木林;1240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43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部分廢棄 屋;1132地號土地位於東北偏北方460公尺處,部分道路部分為雜木林;11 05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500公尺,其上為雜木林、部分道路;1212地號土地 位於東北方465公尺,其上為雜木林、有房屋座落,其上磚造房屋門牌號碼 為「新北市金山區跳石31號」,無人居住、已廢棄狀。另依1212地號及座 落金山區永興段
14.
107建號不動產謄本記載:地上建物建號2棟,分別門 牌均為跳石路11號,但現場觀之並無上開門牌建物。本院另函詢新北市稅 捐稽徵處僅查得「新北市金山區跳石31號」之稅籍資料,納稅義務人為: 許盛管理:許新枝,查無跳石11號房屋稅籍資料。依新北市金山區戶政事 務所查無「金山區跳石路11號」門牌資料。本件係拍賣33筆不動產之應有 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15.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33筆土地均屬「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其中110
16.
1484地號土地使 用分區為:保護區;1375-
18.
145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墳墓用 地;其餘20筆土地使用分區則為「農業區」。且上開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 登記。另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 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 形,以利應買之
19.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20.
本標1212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 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21.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22.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