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 員稱
2.
601地號土地位於介壽路三段146號至152號房屋前方之空地,範圍約 為空地右方之白色地上物至左方之檳榔攤,白色地上物有占用到
3.
601地號 土地、檳榔攤有占用到600地號土地;599地號土地上有介壽路三段
4.
152號建物及152號建物後方之鐵皮屋,其餘為雜木林。前開建物占有本件 拍賣標的地號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599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600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601 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前開資 訊揭露給投標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須自行查明該土地之使用有無法令上之 限制,得標後不得以無法使用此土地而主張異議,或主張撤銷拍定或請求損害 賠償。
6.
本件拍賣之59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 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 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 無效。
8.
601地號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59 9地號土地領有77峽農使字第53號使用執照(76峽農建字第29號建造執照)、78峽 農使字第16320號使用執照(77峽農建字第1號建造執照),建築用途為農舍,依 內政部87年1月7日台內營字第8609220號函說明,屬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含配合耕地),應非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請買受人注意其使用上之 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10.
本件前開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惟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是否有其他 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是否有變更, 請應買人投標 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11.
本件土地是否有部分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 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2.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 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 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