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507-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關西鎮南新 里3鄰燥坑30號之三合院部分坐落(標示東海堂),另503-2地號為雜林,以 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 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 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六、如507-1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 於土地共有人。
6.
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 的,且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 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 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丁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 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 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