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均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 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
2.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優 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六、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 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4.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丁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 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 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