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查封,債務人林榮彬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上有第三人林宸 妃、林怡秀所有之2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門牌號碼分別為霧峰區墘溪路365 號、375號,其中霧峰區墘溪路365號之建物現出租予振益建設(股)公司使用。 拍賣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列,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由應買人自 理,拍賣土地於拍定後不點交。
3.
如債務人未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優先扣繳之稅款後,足敷清償本件債 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次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
上開1宗土地底價:新臺幣4,103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6.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拍賣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六、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 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 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
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 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鄰地北柳段1地號上之農舍(即北柳段940建號)之所 有人(現為林揚展)依農發條例第18第4項及土地法第104條之意旨,有優於建物 所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 證金無息退還。
9.
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 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