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前次執行及本次執行之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座落新北市萬 里區港西70號房屋(四層樓建物),另建物側邊有一鐵皮屋車庫坐落於土 地上。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 位置為準。本件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 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 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 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 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 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 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 第426條之
5.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 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 明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 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 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 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 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7.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林○○之一 筆不定期限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請投標人注意。 六、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為野柳風景特定區計畫之住宅區,使用 分區為住宅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 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 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 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 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 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 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9.
依據前案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09年12月15日新北工建字第10923909 19號函略稱:萬里區海洋段875地號土地領有63建字第1988號建造執照在 案。故本件拍賣之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又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利用上之 限制(例如是否有容積可使用),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 規定之禁止或限制,並應自行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詢問釐清,故本件土 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 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應買、承受)人與上 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應 買、承受)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 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 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