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600萬元,第二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000萬元,拍定後塗銷。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編號502117號 電線桿為中心,標的位於南方約2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本件因現況為 雜木林無路可查訪,未能確認是否確無建物、農林作物等情,故本件僅於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萬里都市計畫」之「第二種別墅區」。無三七五租 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 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 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依本院前案卷附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3年6月6日新北工建字第11310798 42號函覆,表示參考「新北市萬里區公所111年11月29日新北萬工字第1113 025542號函略載:經查本所現有建築執照檔案,該地號土地無申請農舍、 雜項執照及就地整建資料可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11月25日新北 工建字第1112287862號函略載:經查本地號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等語。 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且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 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 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土地為法定空地、使 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