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區,部分土地為空地,其 間坐落一工寮,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 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 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 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 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 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8.
本件土地為林地,移轉時應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辦理。
9.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 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