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1建號房屋外,尚有其他建物座落;另據債務人稱拍賣之4
4.
41建號建物現由第三人弘盛倉儲設備有限公司承租中,其他未併付拍賣之建物為其叔叔所 建;債務人未陳報土地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
9.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建物無法與土地分開使用,優先 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就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六、
10.
41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 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請求拆除之危險。
11.
41建號部分占用鄰地崑崙段422地號土地,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