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查封時土地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土地除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外,部分為空地。另門牌 號碼羅東鎮西安街470巷67號建物,經叫門無人回應,經由員警導往入內履勘,屋內垃圾滿 佈、髒亂不堪,一樓有神明廳及祖先牌位,有一房間有床有棉被,同樣垃圾滿佈,履勘至 一半時,有一自稱為債務人母親李○色自屋外進入,表示債務人已許久未回家,目前是她 及二個兒子居住使用。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是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 災受損,及建物內是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均不清楚,茲因法 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 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分管特定範圍之情事,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六、本標內暫編718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4 72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