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建物一至四樓均為空屋,無人居住。故,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六、本標暫編
4.
2324號建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 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5.
本標國華段365地號土地,部分為本標國華段2203~2206建號之基地,部分為上開建物後方 之空地(目前作為該建物後門出入口使用,有圍牆及鐵捲門),一樓後門空地停放2輛汽 車。本標建物一至四樓均為空屋,無人居住,已斷水,均遺留有雜物及廢棄物,其中四樓 還遺留一組沙發、茶几、桌邊矩及一大型圓餐桌。查封建物一至四樓後側均有增建(原為 天井、水泥鋪平粉光鋪設地磚後,改為室內使用)。查封建物為公寓大廈,有電梯,每戶 均有獨立之出入口。建物價格已包含電梯價值。
6.
本件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2月19日北院英刑衛112金重訴42字第1139008245號函:
8.
至抵押權等優先權得優先受償, 請依貴院函文說明三所示之座談會結論意指辦理。
9.
本案經檢察官起訴書認定張淑芬 之不法所得為90億0916萬8900元。以上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