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4‧2‧24查封時,地政人員稱430地號上有成福路203巷1之8號房屋及一無門牌建物占用,17地號位上開1之8號房屋建物北方800米處無路可達,嗣經債權人陳報上開建物占用情形,表示均無人應門,亦查無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查得占有權源及由何人所建,本件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現實佔用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惟非屬重劃區內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標的無375租約登載,土地使用區分為非都市計畫區土地,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惟現實狀況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六、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9.
本件僅拍賣土地,經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函覆,成福路203巷1之8號房屋無房屋稅籍資料,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