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049地號土地為雜木林,不臨路;1050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部分為鳳梨田,臨路。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僅執行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04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105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
本標別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標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標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5.
本標別拍賣之1049地號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6.
本標別拍賣之1050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