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
8.
101地號上均為雜樹林,且未臨 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屬非都市計畫區內土地,36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 保育區林業用地,101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現況均無路可 達,依空照圖所示為雜木林;均未臨計畫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六、10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9.
101地號均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 分之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 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