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72地號上為雜樹林,且未臨路。又據 鑑價報告所載,72地號屬非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 用地,現況無路可達,依空照圖所示為雜木林;未臨計畫道路。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 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 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