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89地號以空照圖上為空地及雜草、雜 樹林,有一間鐵皮屋,因目前道路無法通行,無法確認。嗣於民國114年4月16 日履勘時,前往89地號之道路目前有道路管制,經詢問當地居民表示,該道路 時有落石,道路崎嶇,路況差,需有四輪傳動車輛較宜進入,一般車輛進出較 有危險性。據地政人員在場稱,依空照圖所示,89地號上部分空地,部分雜樹 林,部分有工寮一間。又據鑑價報告所載,89地號屬非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 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現況無路可達,依空照圖所示為雜木林;未 臨計畫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 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9.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 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 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 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 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11.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