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編號1建物 坐落,另建物現由債務人兄長居住使用並有漏水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 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 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及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