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6.17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因無法進入現場查看,使用 之 法律關係不明,如土地上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占用(均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又因設有農育權,拍定後不予點交。
11.
78-9號土地設定農育權,請應買人注意。六、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農育權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 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12.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