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66地號土地上有種植玉米,無水井。據債權人稱:本件拍賣土地為 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惟經本院調查,耕作措施申報者為第 三人許O瑋,是否為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不明,亦未據兩造陳報,故拍定後之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 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 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 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7.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