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60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trial不點交,該土 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 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2.
本件160地號之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5.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6.
本件拍賣之160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 六、本件拍賣之160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 人、毗鄰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