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94地號為近台9丁線33.9公里處之北方山坡地,人 車無法到達,現況依空照圖為雜木林。鹿皮955-144地號為武塔部落聯絡道路旁之 山坡地,含部分道路,路旁電桿編號:和平72L27E9609FA2616。鹿皮690號為955-1 14地號隔溪對岸之山坡地,人車無法抵達,現況依空照圖為雜木林。碧侯461地號 為長春產業道路旁之空地,路旁電桿編號為:碧侯16,範圍至土地後方水溝為界。 碧侯3地號即461地號附近山坡地,人車無法抵達,現況為雜木林。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標的461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6.
本條例中 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7.
本條例中華 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8.
共有耕地辦理 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 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9.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 民資格文件。六、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 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 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 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0.
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 後不點交。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 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 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 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 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 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1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 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4.
本件執行標的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 相關使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15.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 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16.
本件標的461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 同(內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 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1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