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94地號為近台9丁線33.9公里處之北方山坡地,人車無法 到達,現況依空照圖為雜木林。鹿皮955-144地號為武塔部落聯絡道路旁之山坡地,含部 分道路,路旁電桿編號:和平72L27E9609FA2616。鹿皮690號為955-114地號隔溪對岸之 山坡地,人車無法抵達,現況依空照圖為雜木林。碧侯461地號為長春產業道路旁之空 地,路旁電桿編號為:碧侯16,範圍至土地後方水溝為界。碧侯3地號即461地號附近山 坡地,人車無法抵達,現況為雜木林。
4.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標的461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7.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 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8.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 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9.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六、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 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 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 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1.
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 點交。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 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1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5.
本件執行標的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相關 使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16.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17.
本件標的461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 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 許可之證明文件。
1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