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本標別拍賣土地上,部分有本標別拍賣建物坐落,部分 有其他建物坐落。本標別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別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7.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標別土地及 建物一同主張。若建物共有人及土地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則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標別土地為車城鄉都市計畫之住宅區。
8.
本標別建物占用興安段220地號土地面積1.12平方公尺,同段221地號土地面積7.81平方公 尺,同段222地號土地面積137.83平方公尺,同段223地號土地面積1.47平方公尺,占用權源不 明,如為無權占用,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9.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