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1192建號建物現為萊爾富便利商店,該店店長表示該店為加盟店。一層僅有門口,與二樓 並無內部樓梯相通。萊爾富便利商店陳報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期間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28年7月31日止。依租賃 契約書記載略以: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為新台幣7萬元,嗣每隔3年調整每月租金增 加3千元,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3.
土地、建物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受全部拍賣標的。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共 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需就全部之標的一併承買。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 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 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 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 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 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 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 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 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