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39-1地號上之2層樓建物,由債務人張文宗與其他共有人居 住使用。
4.
339地號土地坐落鐵皮工廠,其建物使用權屬不明,故該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8.
33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耕地依據農發條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再此限。又本 件24建號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應為「無自用農舍」,並應於投標時檢具「無自用農舍證 明」,使得應買,未檢具者,投標無效。
9.
建號312建物為主建物24建號之增建部分,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 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 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相關危險。六、拍賣標的為應有部分,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 拍定後不點交。
10.
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