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有建物(懸掛員鹿路一段133號門牌)坐落。惟相 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 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農地重劃區耕地之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定之,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則同筆土地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
9.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或農業發展 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2項優先權 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