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戊33220

彰化縣埔鹽鄉南興段314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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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3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0/22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5
保證金:
7
總坪數:
78.8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78.8 坪
總現值:
39 萬
拍後增值:
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埔鹽鄉 南興段 314地號,面積 781 m2,持分 1/3,35 萬
法院筆錄 (7)
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有建物(懸掛員鹿路一段133號門牌)坐落。惟相 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 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7.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農地重劃區耕地之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定之,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則同筆土地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
9.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或農業發展 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2項優先權 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埔鹽鄉 南興段 314地號
781 m2 × (1/3) × 1,500 元 - 35 萬元
= 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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