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1月1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20地號土地有建物占 用。123地號土地有建物占用、部分空地。137地號土地有鐵皮倉庫占用、 巷道、雜樹林。145地號土地有建物占用、部分空地。189地號土地有建物 占用、部分空地、部分巷道。220地號土地上有建物1棟、部分空地、巷 道。1039地號土地有數棟建物占用、部分巷道。1049地號土地有數棟建物 占用。1059地號土地有建物、部分空地、巷道(以實測為準)。1060地號土 地有建物占用、部分空地。
2.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鐵皮倉庫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 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14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