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9月3日查封時,標的建物為公寓第4層。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 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41地號為道路,一部分土地停放汽車;643地 號上有數十間建物。嗣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查封建物時,標的建物內尚有傢俱,有人居住。又 據鑑價報告所載,3筆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建物屬鋼筋混凝土造5層公 寓住宅4樓建物一戶,地形呈不規則形,建物坐落基地臨8米路,外觀維護普通。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3年10月3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340533800號函復,竹寮段643地號土 地與鄰地領有
8.
高縣建局建管字第1645號使用執照,屬建築基地一部分,另同段641地號依建 築圖標示為6米私設道路,非屬建築基地範圍。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