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上為雜樹林,其間有一無 門牌號碼之鐵皮屋坐落;另於民國104年8月20日假扣押查封時,上開土地雜草 林木叢生,其上有一無屋頂之磚造建物及鐵皮屋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所有權人黃精夫之部分(權利範圍30/
8.
本件土地上有鐵皮屋不在估價及拍賣範圍內,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 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 優先承買。
9.
本件為變價分割拍賣,依民法第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全體皆有優先購買權,無公告應買程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