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查封時,門牌高雄市大樹區龍目路82之3號有三間建物,中間一樓與右邊建物相通,二樓三間相通。據本案另名債務人謝忠陽在場稱,伊住右邊的建物中間,左邊為共有人居住。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4月2日具狀陳報,拍賣標的目前由債務人自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08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現況有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及圳溝,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本件土地共有人與建物共有人均相同,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146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載,本建物總面積為456‧99平方公尺,其中11‧4平方公尺佔用鄰地。查鄰地1089地號所有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4年4月17日台財產南管字第11465013650號函復,無出租供謝建富所有高雄市大樹區龍目路82之3號建物使用,謝君無合法使用權源。嗣於民國114年4月2日經鄰地1084地號所有權人洪○帝具狀陳報,從未租賃給標的建物使用,也無債務關係。是如無合法坐落權源,占用部分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