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大樹區興山段478地號土地於民國114年6月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其 為雜樹林,一小部分為空地。債權人之代理人稱478地號土地現無人使用。另大 樹區和山段384地號土地於民國114年8月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其為雜樹 林,無路可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和山段38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 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本件和山段384地號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 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