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900地號土地上有一棟三合院建築,由債務人及其家人使用中。嗣於 民國114年6月3日履勘時,稅籍編號55080115000(即147建號)係三合院,稅籍編號55080113001 (即148建號)係二層樓磚造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900地號土地及147建號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 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900地號土地及
8.
148建號建物 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如土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房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 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 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 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90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 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 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148建號均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 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