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439地號上坐落有門牌高雄市大樹區長春路5號、5之1號、7號、9號等建物;443地號上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大樹區長春路31巷41號房屋部分坐落其上。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除標的建物外,其餘建物皆為土地其他共有人所有。據第三人李○村在場稱,伊係標的土地、建物共有人之一,標的建物目前由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現況為建物數棟坐落,內部有私設巷道,單面東側臨6米路,土地呈不規則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除標的建物外,其餘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者,於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就土地及建物一併購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其餘共有人如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土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房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528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