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金拍 114橋金職申205

高雄市大樹區埔尾段463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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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7/16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65
保證金:
53
總坪數:
49.2
坪單價:
5.4萬/坪
持分地坪:
49.2 坪
總現值:
260.3 萬
拍後增值:
-4.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人行廣場用地
陳春壽
陳春壽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183-2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高雄市 大樹區 埔尾段 463地號,面積 322 m2,持分 1/2,260 萬
(人行廣場用地 )
2.
高雄市 大樹區 埔尾段 463-1地號,面積 3.4 m2,持分 1/2,5 萬
(道路用地 )
法院筆錄 (7)
2.
如備註欄所示。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87年8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筆土地闢為巷道使用,為共有人使用。嗣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筆土地為力行街12巷道路,其上無建物。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地形平坦,形狀近似長方形,現況皆為道路(力行路12巷);463地號屬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為人行廣場用地;463─1地號屬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2)
1.
高雄市 大樹區 埔尾段 463地號
322 m2 × (1/2) × 16,000 元 - 260 萬元
= -2.4萬元
2.
高雄市 大樹區 埔尾段 463-1地號
3.4 m2 × (1/2) × 16,141 元 - 5 萬元
= -2.3萬元
鄰近待拍
2025/7/2
2拍 不點交
10.3 坪 / 68 萬
2025/7/15
2拍 不點交
9 坪 / 35.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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