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大庄段104地號及10 6地號土地相連,其上有鋼構地上物、部分水泥平台占用,並有部分為道路、雜 樹。另據民國114年4月2日之鑑價報告所載,104地號及106地號土地未臨路,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地上物,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 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 決,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104及106地號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