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大庄段104地號及10 6地號土地相連,其上有鋼構地上物、部分水泥平台占用,並有部分為道路、雜 樹。132地號土地上有一鐵皮工廠及另一間鐵皮工廠之一部,其餘為雜樹及空 地。另據民國114年4月2日之鑑價報告所載104地號及106地號土地未臨路,132 地號部分為道路。大庄段112地號土地上有一無門牌之建物、一間鐵皮平房及延 伸搭建之鐵皮棚架,部分為道路、雜草、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7.
本件132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 部分。六、本件132地號土地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 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 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地上物,建物、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 土地上之地上物、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 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
10.
本件104及106地號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 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