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457地號土地係 道路,
2.
717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 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8.
717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 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 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 注意民法第425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