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履勘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 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依屋內陳設及水電齊全,係有人居住,且屋內文件書信收件人亦為債 務人。本件經地政人員勘測後稱系封房屋為三層樓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2.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114年3月24日回函經電訪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兄呂世琪稱該 址無他殺等非自然死亡情形;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4年3月11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 經基隆市政府於114年3月10日回覆該建物非該府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即海砂屋) 及非屬列管之地震受創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 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 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 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 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3.
696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甲至丁標按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甲至丁標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本件僅拍賣第696臨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有部分3分之1,倘非696臨建號之共有人 拍定,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第696臨建號建物占用之基隆市七堵區溪頭段
7.
392地號土 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時,有優於建物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 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均表示 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 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 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不得異議。 六、無抵押權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