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20地號土地上有三筆建物坐落,部分檳榔樹,部分果樹,有臨路;624地號土地為620地號土地內之袋地,有兩筆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僅執行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620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624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
4.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5.
本件拍賣之620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