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8月8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66─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門區小坑55號房屋南方160公尺處,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167地號土地位於同屋南方272公尺處,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168地號土地位於同屋南方284公尺處,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324地號土地位於同屋東南方411公尺處,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6.
324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