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41-1地號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惟無從正確查究 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依現況點交之,請應買人注 意查明。
6.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拍賣之4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 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8.
本件41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不點交,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
9.
本件土地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 承買,拍定人不得異議。
10.
本件4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建物所有人,有民法第425條之1之適用,就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