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屋為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另284地號經地政人員指界稱為228建 號坐落,土地四周為建物所包圍,實際範圍以實測為準。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